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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申报政策/法规】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可享受税收优惠

【一站式进口报关服务】

记者从市工信局获悉,为支持重大技术装备制造业发展,根据工信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联合制定并印发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日前,省工信厅下发《关于贯彻实施〈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须为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



  《实施细则》明确,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企业,承诺具备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以及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并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独立法人资格;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具有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在优惠范围上,《通知》指出,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国家有关部委将适时调整有关目录,目录的适用时间以具体发布文件要求为准,2021年执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财关税〔2019〕38号)发布的目录。


  申报涵盖两种企业类型


  在申报要求上,分为新申请政策企业和已享受政策企业两种类型。其中,新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对照《实施细则》的免税资格申请要求,于当年8月1日至8月31日向省工信厅提交申请报告,逾期不予受理。2021年度申请的企业应在今年8月31日前向省工信厅提交申请报告。


  已享受政策的企业免税资格每三年集中进行一次复核,应按照下年1月1日执行有效的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对照《实施细则》的免税资格复核要求,于其免税资格复核当年的8月1日至8月31日向省工信厅提交复核报告,逾期不予受理。企业应对照《实施细则》的要求,于每年3月1日前将上年度政策执行情况表报送省工信厅。企业发生名称、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等信息变更,应在完成变更登记之日起一个月内,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至省工信厅。


  目录修订方面,《通知》指出,国家有关部委将根据国内装备制造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发展情况,适时对《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和《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进行调整。企业如对相关目录提出修订建议,可对照《实施细则》有关目录修订的要求向省工信厅、国家有关行业协会报送目录修订建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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